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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11-5 发布人:管理员
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针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设备等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出回应,包括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明确禁止,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在本法中,规定了“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所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另外,“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保管、使用、加工、传达、提供、公开、删除等。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人员能够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包括,在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再加上本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规定了根据法律规定的劳动规则和法律缔结的劳动协约实施人事管理所需要的情况等。

关于差别价格设定,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价、决定个人的行动、习惯、兴趣、嗜好或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的活动)而使用个人信息时,为了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规定不能对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生物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移动历史等信息以及包括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与使用目的充分相关,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还需要本人同意。

此外,违反该法的情况下,当局可以处以5000万元(约8亿5000万日元,1元=约17日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相关业务暂停或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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